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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攻坚行动,加快构建“3转、4强、7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充分调动、集聚和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成果转化活力,促进两链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推动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高质量完成,支持企业牵头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重点

  支持企业牵头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企业单独申报时,科技成果权属应已归属申报单位。联合在长高校、科研院所申报时,各方应已签订科技成果权属、知识产权归属、权利义务都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长春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2023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

  2)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助经费比例应不低于11(含),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能力,有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2)项目负责人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必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

  2)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计划项目。

3)项目申报合作单位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明确任务分工、资金投入、新的知识产权归属等。

  (4)项目考核指标

  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以下要求填报,项目申报单位应能保证对项目经费专账管理,专款核算。项目完成时,科技成果应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实现商品产业化,在执行周期内由基于该科技成果转化产出商品的销售收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

  3.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的来源证明。转化科技成果须是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取得或合法使用的下列成果:有效技术成果(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或合法合规取得使用权或转让权的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3)企业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须已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了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应为202111日以后,并在长春市域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4)不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不支持单纯技术研发项目。

  (5)优先支持该技术成果转化获得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企业。

  (6)如果申请项目涉及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和特种行业等相关情况,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推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提供审查意见、准入资格等佐证材料。

  (7)限项要求。本计划项目资金由省科技经费出资,限项要求参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8)绩效评价要求。申报单位每年须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资金执行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当年拨付的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未执行完毕的,需在报告中说明原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绩效目标和指标未完成的,将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4.申报材料

  (1)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含其附件材料,模板见附件);

  (2)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及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及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证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要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一致,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提交税务部门备案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税务部门盖章)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成立之日至2024330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并分别在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52022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可不出具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6)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来源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技术合同),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形式签订的技术合同,须提供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7)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的,需提供经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合作协议的内容将作为签订任务书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

  (8)实施成果转化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须提供投资证明;

  (9)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要求,需要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200字以内)、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必备要素信息。

10)其他相关材料。

  5.申报时间及其他

  (1)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451512时前将纸件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2)纸件报送地址:长春市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大厅5591-2室。

  6.执行周期

    2

  7.资助额度及拨款方式

  采取前补助的支持方式,一次性拨款,自主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一年使用完毕。财政资助经费30万元/项,其他来源资金与申请财政资助经费比例应不低于11(含)。

  8.咨询电话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曾亚琼 0431-88777263

 

 

 

 

  202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