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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4年长春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文件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按照《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长工信发〔2017〕163号),开展2024年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以及对2021年度认定的已满三年的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复核。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复核企业必须具备所有基本条件,并至少具备一条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二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3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与2022年相比增长不低于10%。

  3.2022年、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总收入不低于50%。

  4.2023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5.2023年度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二)专项条件

  必须具备一项专项条件,并需要在申报材料中报送相关佐证。

  1.专业化。实施专业化发展战略,主要产品为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配套,并成为主要供应商(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并且是市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

  2.精细化。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或者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或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奖项、市级以上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可列为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企业。

  1.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二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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